石基信息: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10-22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
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详见2019年10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9-42)及相关公告。现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汇总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注销部分
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本次调整是合法、有效的,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公司对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并
对因激励对象离职产生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74,480份股票期权以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45,071份(合计119,551股)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
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2016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等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行权的
情形。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发生《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公司对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可行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包
括行权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可行权期可行权
的相关安排。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
自主行权模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
式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
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因此本次审议的事项是合法、有效的,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
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2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议
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邹小杰___________________
刘丹萍___________________
叶金福___________________
2019 年 10 月 18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