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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基信息: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04-29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建立健全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至2022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
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将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积极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2020年至2022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未来三年(2020-2022年)公司应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分红。
    (一)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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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情况下,公司应积极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3)款
的规定20%处理。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
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时,可以提出
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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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分红议案进行表决,并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权。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
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
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4、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
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
利润分配调整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
分红政策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需确保每
三年重新审查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
    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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