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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基信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0-05-21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1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2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
                                                                            开。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采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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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络投票方式的,股权登记日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2 个交
                                                                            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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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投票时间为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投票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 9:15-15:00。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或证明、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
        (一)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5       (二)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6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决应当分别进行。
    中使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增加: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7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上市公司中小
                                                                     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增加:第三十八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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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1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