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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基信息: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年5月)2020-05-21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0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
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及敏感信
息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领导并总
体负责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务,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公司各控股、参股公司的总经理、各项目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

各部门、单位、项目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
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
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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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凡涉及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八)、(九)、
(十二)、(十三)、(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的,应按本制
度严格执行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其他情形的,由公司对内幕信息做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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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承担保密义务,并遵守第四章的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七条 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
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
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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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管理制

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规
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
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
内幕交易。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行政等其他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

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行政等相关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将内幕信息相关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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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收购、重大资
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
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

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
义务和违约责任;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同时公司应当在本条所述内
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

交易所。
   公司应当结合本制度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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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由董事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

存至少十年。
    第十五条 因所任公司职务或提供中介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因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
幕信息披露前,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

息。
    公司财务部向大股东定期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
人范围,并根据本制度管理相关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
    第十七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及时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十八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
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

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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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
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          最
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

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应于2个交易日内向各部门、单位、业务单元责任人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
下明确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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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
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及时报送。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

适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

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
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留职察看;
    (六)开除。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的,责任处罚适用该办法。
    第三十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
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
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
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监管部
门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项目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责任人及中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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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机构的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将视情节轻重,

分别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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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序号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 悉 内 幕 内 幕 信     内幕信息 登 记       登 记

       情人姓名      号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人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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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具体每项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
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
格式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
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
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
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
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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