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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基信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2020-05-21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 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
1    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中 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国家有关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国家有关
     律、法规和《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法规和《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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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其他职务,并与……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第六条……                                      第六条……
3         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        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
     的,独立董事……                                 委员会的,独立董事……
         第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第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条件:                                           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要求的独立性;                                  (三)符合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引》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4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      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六)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加: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
                                                      的人士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参加相关培
                                                      训并根据《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深交所
5                                                     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
                                                      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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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
                                                     以公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 其直系亲属;
    者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5、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询等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6       6、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其他人员;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
                                                     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
                                                     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
                                                     的人员;
                                                         (九)深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
                                                     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4 条规定,与上市公
                                                     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增加: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
                                                     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
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
                                                     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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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
                                            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增加:第十四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
8                                           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增加: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
                                            上市公司(含当次拟任职上市公司、深沪证券交易
9
                                            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
                                                增加:第十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0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
                                            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增加:第十七条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
                                            时,除遵守本制度上述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
                                            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
                                            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
                                            实不符的;
11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
                                            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
                                            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
                                            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
                                            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
                                            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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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措施。
                                                        增加: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
                                                    合本制度相关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之一
                                                    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
12                                                  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
                                                    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
                                                    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
                                                    事补选工作。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职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
     权:                                           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所;
13        4、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票权。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事的 1/2 以上同意。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 1/2 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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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十九条所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二十六
     述职责外,还应对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条所述职责外,还应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会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见:
     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1、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
     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
         5、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
         6、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14   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等;               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
         7、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
     益的事项;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
                                                    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发表意见及
                                                    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增加:第二十八 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
                                                    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
                                                    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
15
                                                    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
                                                    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
                                                    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
                                                    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
                                                    披露。
16        第二十 一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        第二十 九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
                                              5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
     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     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
                                                     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
                                                     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交易所报告。
                                                         增加: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
                                                     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
                                                     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
17                                                   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鼓励独立董事公布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
                                                     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
                                                     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
                                                     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8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
          ……                                       取有效措施的;
                                                         ……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
     票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19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       (三)现场检查情况;
     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 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情况;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
                                                     工作。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20
     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况进行书面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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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19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