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基信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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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 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
1 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中 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国家有关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国家有关
律、法规和《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法规和《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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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职务,并与……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第六条…… 第六条……
3 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 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
的,独立董事…… 委员会的,独立董事……
第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第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条件: 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要求的独立性; (三)符合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引》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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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 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六)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加: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
的人士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参加相关培
训并根据《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深交所
5 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
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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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
以公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 其直系亲属;
者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5、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询等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6 6、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其他人员;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
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
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
的人员;
(九)深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
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4 条规定,与上市公
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增加: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
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
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
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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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
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增加:第十四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
8 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增加: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
上市公司(含当次拟任职上市公司、深沪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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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
增加:第十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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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
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增加:第十七条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
时,除遵守本制度上述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
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
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
实不符的;
11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
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
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
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
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
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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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措施。
增加: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
合本制度相关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之一
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
12 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
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
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
事补选工作。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职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
权: 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所;
13 4、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票权。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事的 1/2 以上同意。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 1/2 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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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十九条所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二十六
述职责外,还应对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条所述职责外,还应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会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见:
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1、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
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
5、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
6、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14 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等; 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
7、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
益的事项;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
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发表意见及
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增加:第二十八 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
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
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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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
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
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
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
披露。
16 第二十 一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 第二十 九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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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
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 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
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
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交易所报告。
增加: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
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
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
17 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鼓励独立董事公布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
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
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
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8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
…… 取有效措施的;
……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
票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19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 (三)现场检查情况;
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 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情况;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
工作。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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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况进行书面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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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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