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基信息:《董监高持股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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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持股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对董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1 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 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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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 券事务代表在买卖……
增加: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3 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
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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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 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
5 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
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 (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6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 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 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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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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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应当保证…… 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
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 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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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
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
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 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 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
9 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 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 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
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 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
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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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交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
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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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
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
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
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
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
披露以上信息。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
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
内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 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下内容: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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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
至最终公告日;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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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 日内;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
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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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
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如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
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 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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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 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
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 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
种的行为: 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
14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 组织。
……
增加: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
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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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删除
16 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
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和高 第二十五 条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17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于…… 进行监督,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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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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