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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基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0年5月)2020-05-21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0年5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公
司”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
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
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数据和信息变
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
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
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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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
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
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
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
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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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
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A 股、B 股
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照A 股、B 股分别计算);
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
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深

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
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
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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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
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

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
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
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

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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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
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

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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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
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其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对
以自己名义开户的股票账户进行清理,如实申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杜绝出借

账户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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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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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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