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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基信息:《信息披露制度》修订对照表2020-05-21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
         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1       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 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
         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监管。                           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
         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平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
                                                     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
                                                     露。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
                                                     露的,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2
                                                     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
                                                     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
                                                     息。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
                                                     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
                                                     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
                                                     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
                                                     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
                                                     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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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四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
      署书面确认意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司的实际情况。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                                   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
3
                                                   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
                                                   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
                                                   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
                                                   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 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
      文件:                                     文件:
          ……                                       ……
4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
      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停牌申请(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         删除
5
      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增加: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
6
                                                   告
                                                       增加: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
                                                   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
                                                   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
                                                   计。
                                                       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
                                                   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十二个月)的经营业绩和
7                                                  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
                                                   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
                                                   或者下降 50%以上;
                                                        4、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增加: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期限内
8
                                                   披露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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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 1
                                            月 31 日;
                                                2、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4 月 15 日;
                                                3、半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7
                                            月 15 日;
                                                4、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10 月 15 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
                                            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
                                            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的,应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
                                            预告。
                                                增加:第四十五条 公司预计其经营业绩出
                                            现第四十三条第 3 项情形的,应披露业绩预告,
                                            但属于下列比较基数较小情形的,经交易所同意
                                            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9
                                                2、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
                                            等于 0.04 元;
                                                3、上一年 半年度 每股收益 低于或者 等于
                                            0.03 元;
                                                4、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
                                            0.02 元。
                                                增加: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
                                            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业绩的变动范
                                            围、盈亏金额区间等,不得采用措辞模糊的表述,
                                            如“一定幅度”“较大幅度”“较高”等词语来代
                                            替。
                                                公司可以通过区间或者确数两种方式进行业
                                            绩预计,对于以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业绩
                                            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 50%,即[(上
                                            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应不超过 50%,鼓励
                                            不超过 30%。
10
                                                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后,应当持续关注公司
                                            业绩情况或者财务状况与此前预计的状况是否存
                                            在较大差异。如出现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
                                            的净利润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
                                            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业
                                            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 20%或者低于原预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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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间金额下限 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业绩预计
                                            的,最新预计金额与原预告金额相比变动达到
                                            50%以上。
                                                2、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
                                            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于零。
                                                3、因营业收入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
                                            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最新预计年
                                            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增加:第四十七条 存在需要对已发布业绩
                                            预告进行修正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期限
                                            内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
                                            年的 1 月 31 日;
11                                              2、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
                                            期当年的 4 月 15 日;
                                                3、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
                                            当年的 7 月 15 日;
                                                4、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
                                            期当年的 10 月 15 日。
                                                增加: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对其前三季度经
                                            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当同时披露公
12
                                            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以
                                            及第三季度(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的业绩情况。
                                                增加:第四十九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时,
                                            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
13
                                            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作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
                                            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增加:第五十条 交易所鼓励公司在定期报告
                                            披露前,主动披露业绩快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业绩被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股
14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拟发布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但上年年报尚未披
                                            露的公司,应当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上年
                                            度的业绩快报。
                                                增加:第五十一条 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
                                            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
15
                                            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
                                            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增加: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
                                            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16                                          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
                                            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
                                            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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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
                                                    人的认定情况等。
                                                        增加: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
                                                    公 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的披露准确性负责,确
                                                    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17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
                                                    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
                                                    正公告误导投资者,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
                                                    为。
                                                        增加: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有
18                                                  必要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订公告的,
                                                 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第五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变化;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财产的决定;                                 化;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    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    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19     大变化;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
       较大变化;                                 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关闭;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    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   较大变化;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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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被责令关闭;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
       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
       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制表决权;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 他事项。
       被抵押、质押;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 信息披露义务。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
       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
       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加:第五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
                                                    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
                                                    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
                                                    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
                                                    让、报废;
20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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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                                                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21            (三)提供财务资助;                         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担保;                                 (三)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赁资产;                                 (四)提供担保;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第六十五条 ……                                  第七十七条 ……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22     1000 万元;                                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
                                                               增加:第七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23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7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
       五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 七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
24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
       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增加:第八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
                                                  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25                                                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
                                                  入视为本制度第七十七和第七十八条所述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增加:第八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
                                                  本制度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
26                                                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
                                                  对值低于 0.05 元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
                                                  豁免适用第七十八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增加:第八十二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七十
                                                  八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
                                                  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
27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
                                                  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七十八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
                                                  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
                                                  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
                                                  计或者评估。
                                                      增加:第八十三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七十
                                                  六条规定的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8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八十条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增加:第八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
29
                                                  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十七条和第七
                                                  十八条的规定。
                                                      增加:第八十五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七十
30                                                六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8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七十七条或者第七十八条标准
                                                    的,适用第七十七条或者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七十七条或者第七十八条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生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第八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七十六
       “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
       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31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增加:第八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七十七条或者第七十八
32
                                                    条规定。
                                                        已按照七十七条或者七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增加:第九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
33                                                  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9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
                                                 增加:第九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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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增加:第九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由本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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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上述第(二)项所
                                             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八十二
                                             条关联自然人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增加:第九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
                                             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八十一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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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
                                             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
                                        10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增加:第九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
                                                     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
                                                     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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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八十一条或者第八十二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十一
                                                     条或者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增加:第九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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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交易所备
                                                     案。
           第七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
       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9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息、红利或报酬;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三)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 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算达到第六十九条标准的,适用第六十九条规 计计算达到第八十六条标准的,适用第八十六条
40
       定。                                          规定。
              已按照第六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已按照第八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41         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                      删除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和《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信 息 的 报 刊 , 指 定 巨 潮 资 讯 网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指 定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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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ninfo.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
       站;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    站;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
       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      股东咨询电话:         第一百六十五条      股东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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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68249356;                                010-68249356;
                                                11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邮箱: zq@shijinet.com.cn.        电子邮箱: IR@shijigroup.com.cn.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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