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基信息:《信息披露制度》修订对照表2020-05-21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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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
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1 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 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
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监管。 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
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平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
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
露。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
露的,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2
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
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
息。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
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
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
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
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
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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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四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
署书面确认意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司的实际情况。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 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
3
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
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
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
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 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
文件: 文件:
…… ……
4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
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停牌申请(如适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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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增加: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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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增加: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
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
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
计。
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
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十二个月)的经营业绩和
7 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
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
或者下降 50%以上;
4、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增加: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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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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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 1
月 31 日;
2、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4 月 15 日;
3、半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7
月 15 日;
4、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10 月 15 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
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
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的,应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
预告。
增加:第四十五条 公司预计其经营业绩出
现第四十三条第 3 项情形的,应披露业绩预告,
但属于下列比较基数较小情形的,经交易所同意
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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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
等于 0.04 元;
3、上一年 半年度 每股收益 低于或者 等于
0.03 元;
4、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
0.02 元。
增加: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
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业绩的变动范
围、盈亏金额区间等,不得采用措辞模糊的表述,
如“一定幅度”“较大幅度”“较高”等词语来代
替。
公司可以通过区间或者确数两种方式进行业
绩预计,对于以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业绩
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 50%,即[(上
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应不超过 50%,鼓励
不超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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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后,应当持续关注公司
业绩情况或者财务状况与此前预计的状况是否存
在较大差异。如出现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
的净利润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
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业
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 20%或者低于原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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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间金额下限 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业绩预计
的,最新预计金额与原预告金额相比变动达到
50%以上。
2、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
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于零。
3、因营业收入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
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最新预计年
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增加:第四十七条 存在需要对已发布业绩
预告进行修正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期限
内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
年的 1 月 31 日;
11 2、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
期当年的 4 月 15 日;
3、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
当年的 7 月 15 日;
4、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
期当年的 10 月 15 日。
增加: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对其前三季度经
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当同时披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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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以
及第三季度(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的业绩情况。
增加:第四十九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时,
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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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作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
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增加:第五十条 交易所鼓励公司在定期报告
披露前,主动披露业绩快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业绩被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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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拟发布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但上年年报尚未披
露的公司,应当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上年
度的业绩快报。
增加:第五十一条 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
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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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
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增加: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
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16 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
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
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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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
人的认定情况等。
增加: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
公 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的披露准确性负责,确
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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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
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
正公告误导投资者,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
为。
增加: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有
18 必要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订公告的,
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第五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变化;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财产的决定; 化;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 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 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19 大变化;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
较大变化; 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关闭;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 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 较大变化;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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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被责令关闭;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
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
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制表决权;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 他事项。
被抵押、质押;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 信息披露义务。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
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
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加:第五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
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
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
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
让、报废;
20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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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 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21 (三)提供财务资助; 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担保; (三)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赁资产; (四)提供担保;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第六十五条 …… 第七十七条 ……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22 1000 万元; 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
增加:第七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23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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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
五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 七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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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
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增加:第八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
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25 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
入视为本制度第七十七和第七十八条所述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增加:第八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
本制度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
26 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
对值低于 0.05 元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
豁免适用第七十八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增加:第八十二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七十
八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
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
27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
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七十八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
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
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
计或者评估。
增加:第八十三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七十
六条规定的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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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八十条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增加:第八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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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十七条和第七
十八条的规定。
增加:第八十五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七十
30 六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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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七十七条或者第七十八条标准
的,适用第七十七条或者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七十七条或者第七十八条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生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第八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七十六
“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
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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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增加:第八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七十七条或者第七十八
32
条规定。
已按照七十七条或者七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增加:第九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
33 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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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
增加:第九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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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增加:第九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由本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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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上述第(二)项所
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八十二
条关联自然人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增加:第九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
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八十一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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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
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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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增加:第九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
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
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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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八十一条或者第八十二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十一
条或者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增加:第九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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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交易所备
案。
第七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
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9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息、红利或报酬;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三)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 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算达到第六十九条标准的,适用第六十九条规 计计算达到第八十六条标准的,适用第八十六条
40
定。 规定。
已按照第六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已按照第八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41 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 删除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和《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信 息 的 报 刊 , 指 定 巨 潮 资 讯 网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指 定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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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
站;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 站;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
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 股东咨询电话: 第一百六十五条 股东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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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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