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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基信息: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等相关议案。现就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的独立意见汇总如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出具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关联

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发生了日常业务关联交易;该关联交

易事项,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公允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及长远利益,且产生的收入及利润金额占公司同期收入比例较低,也不会对

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因本项日常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二、独立董事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小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一般规定》等法律法规,我们作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组

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经核查,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重要缺陷。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三、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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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

况发表意见如下:

    2020年度,公司严格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制度的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

情况进行了考核,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章制

度等的规定。

    四、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修订)》、《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从

2020 年经营业绩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了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 2020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小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我们

作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这一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证券、期货业

务资格,审计工作组在为公司审计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较好地完成了 2020 年度报告各项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客观、

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现金流充足,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利用不超过 40 亿元

人民币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的保本型或者固定收益类型的理财产品投资,将在确保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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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需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闲置资金得到合理利用,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

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我们同意本议

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行为且为公司正常经营所必要,该项

交易有利于公司实施既定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2020 年度实际发生额与预

计金额存在的差异原因属实,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2)关联交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原则同时结合双方合作关系、

市场定位及商业惯例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价格,不存在任何利益转移的情形;

    (3)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独立董事关于制定《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制度的制定能够规范对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进行规范,保证公司资金、财

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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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叶金福 _______________


   刘剑锋 _______________


   陶    涛 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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