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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基信息:《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1-04-29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风险投资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
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
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
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
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
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
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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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从事证券风险投资。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
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
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
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
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
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
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
重大突发事件。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进
行风险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从事任何风险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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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审议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专项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
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执行。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
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
论。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
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
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
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
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
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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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
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
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衍生
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

具体操作事宜;负责风险投资所需资金、及时对风险投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

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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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
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
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
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该投资。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二十五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财务部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
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
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
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
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上报董事长。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或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
证。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
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风险投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遵循公司《信息管理与披露制度》、《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
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
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
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经济
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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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
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内审部应监
控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和收益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