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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钟精机:《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3-03-22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807.4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988.195 万元。
                                                            (本条的修订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12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1,807.45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3,988.195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1,807.45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3,988.195 万股。
                                                            (本条的修订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12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单笔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的担保;
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的提供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保;
    (四)单笔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的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试剂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述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
第(二)项担保行为涉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东所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       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       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
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外提供担保。
担保。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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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           (一)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行中期现金分红。                                       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
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最近三年       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二)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三)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按照合并
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       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熟低、可用于转增的
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资本公积金熟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公司优
事发表独立意见。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三)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况下,需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金。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30%,且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公司如发生以下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利润
                                                       分配。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因国内外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致使公司净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或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以自有资金进行收购资产、
                                                       对外投资、购置重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含
                                                       10%);
                                                           4、该年度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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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拟定后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
                                      论,行程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
                                      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和
                                      诉求。
                                          (七)因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
                                      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详细说明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并在公司制定的媒体上公开披露。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应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九)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必须由董事会做出专项
                                      讨论,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需
                                      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以及全体独立董事通过,同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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