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钟精机:《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4-03-29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988.19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387.0145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3,988.195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6,387.0145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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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3,988.195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6,387.0145万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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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
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 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
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担任董事会秘书: 担任董事会秘书:
3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形;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2)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 3 年收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3)最近 3 年收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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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 (九)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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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一)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 的方式分配股利。
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 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 (二)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
5 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
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熟低、 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熟低、
可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金熟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 可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金熟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
的分配比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的分配比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 式。
(三)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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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需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的3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必须由董事会做出专项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讨论,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告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以及全体独立董事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通过,同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下,需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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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必须由董事会做出专项
讨论,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
告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以及全体独立董事
通过,同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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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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