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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钟精机:《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4-03-29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988.19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387.0145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3,988.195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6,387.0145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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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3,988.195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6,387.0145万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      …………………………………………………………….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
       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           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
       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担任董事会秘书:                                       担任董事会秘书:
 3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形;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2)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 3 年收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3)最近 3 年收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           (九)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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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一)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                                       的方式分配股利。
       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           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           (二)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
 5     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
       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熟低、           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熟低、
       可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金熟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             可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金熟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
       的分配比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的分配比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                                                   式。
       (三)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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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需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的3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必须由董事会做出专项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讨论,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告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以及全体独立董事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通过,同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下,需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30%。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必须由董事会做出专项
                                               讨论,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
                                               告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以及全体独立董事
                                               通过,同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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