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钟精机: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04-26
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第一条 总则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
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13]43 号)的文件精神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
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
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状况、未来公司营运状况等因素,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
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本规则的制定原则
公司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要原则,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性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
为宗旨,实行持续性、稳定性的利润分配政策,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
润熟低、可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熟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
(四)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需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未来三年
(2014-2016 年)公司应当结合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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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需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30%。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
理的修订,确保内容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董事会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
资金需求,并结合相关方的意见,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拟订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
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
事的意见和诉求。
(三)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需要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做出专项讨论,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需经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以及全体独立董事通过,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七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规划修订明细
修订次数 修订日期 审议通过状态
2014 年 3 月 27 日制定 经 201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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