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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钟精机: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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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第一条  总则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

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利润分配决

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13]43 号)的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趋势、

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

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状况、未来公司营运状况等因素,对利润分

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本规则的制定原则

    公司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要原则,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性发展和维护股

东权益为宗旨,实行持续性、稳定性的利润分配政策,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

要求。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三)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

中可供分配利润熟低、可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熟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公司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需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未

来三年(2014‐2016 年)公司应当结合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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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需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30%。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由于公司所属行业处于成长及转型期,为了抓住行业发展契机,满足市场需求,提高自

身竞争力,公司未来需要持续投入较大的资金进行设备改造和技术开发,以满足产品结构升

级的需要。为了确保公司能够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从而更好地为股东提供回报,同时也

为了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的现金分红权益,公司计划未来三年各期如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 20%。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政策变化进行及

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内容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董事会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

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相关方的意见,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拟订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

分讨论,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

独立董事的意见和诉求。 

    (三)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做出专项讨论,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以及全体独立董事通过,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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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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