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钟精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15年3月)2015-03-27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关于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
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
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
第六条 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应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
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超
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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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
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
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可视为共同一
方。
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
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
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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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
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
确定的,应当在置换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
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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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
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情
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从事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
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
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后,按照以
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
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
金用于子公司增资,需参照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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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借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
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相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
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
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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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
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
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申请并履行
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主
管部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审核后,逐级由财务总监
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
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
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总监或总经理签批、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若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偷卖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
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
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
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变更用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
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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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
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
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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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
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为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编
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
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
核查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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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
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
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
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
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
本管理制度修订明细
修订次数 修订日期 审议通过状态
第一次 2007 年 10 月 经2007年11月9日召开的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次 2008 年 3 月 经2008年4月21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次 2014 年 9 月 经2014年10月14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次 2015 年 3 月 经2015年3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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