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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钟精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更新后)201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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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158      证券简称:汉钟精机      公告编号:2015-023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615 号)核准,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30,786,034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 27.6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850,002,398.74 元,扣除承销保荐、审计验资等发行费用 29,061,029.9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820,941,368.8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

资报告》(大华验字【2015】000299 号)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

荐”)分别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

海分行、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浙江汉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及长江保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2015年6月1日相

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账户名称: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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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账号:1781413212

      专户金额:350,000,000.00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压缩机零部件自动化生产线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银行名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账户名称: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6238415311

      专户金额:198,160,000.00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新建兴塔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银行名称: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

      账户名称: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50300003130007881

      专户金额:92,092,338.77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

       账户名称: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9469009976

      专户金额:184,000,000.00元

       账户名称:浙江汉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39069060115

       专户金额:0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浙江汉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机械零部件精加工生产线技改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鉴于机械零部件精加工生产线技改项目的实施方系浙江汉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汉钟精

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按计划逐步将募集资金转入浙江汉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以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公司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长江保荐。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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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长江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江保荐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长江保荐的调查与查询。长江保

荐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长江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君光先生、王海涛先生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江保荐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江保荐。开户行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壹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保荐,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长江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保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江保荐出具对账单或者向长江保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长江保荐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长江保荐与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5】000299号)

    特此公告。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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