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钟精机: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6-24
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汉
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15年6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发
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
如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汉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浙江汉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三、关于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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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汉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间,拟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或背书转让支付),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
于公司加快消化应收票据,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上述事项的实施,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浙江汉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钱逢胜、高圣平、郑少华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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