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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钟精机: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15-06-24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58      证券简称:汉钟精机     公告编号:2015-026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

钟精机”)2015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本公司决议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78,391,461.30 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5〕615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式发行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786,034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7.61 元,

共计募集资金 850,002,398.74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法定信息披

露费等 29,061,029.90 元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20,941,368.84 元。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

验字[2015]000299 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分别与花旗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富邦

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浙江汉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及长江保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告书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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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                                  备案(核准)
            项目名称                 实施地点     投资总额                         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投资额                                       时间

压缩机零部件自动化生产线投资项目     枫泾厂区      35,000.00       35,000.00       金经技备(2014)14 号    2014-9-3

                                                                                   金经委核(2013)11 号    2013-3-11
新建兴塔厂项目                       兴塔厂区       22,276.00      19,816.00       金经委核(2013)25 号    2013-6-5
                                                                                   金经委核(2014)16 号    2014-5-4

企业技术中心项目                     兴塔厂区      10,000.24       10,000.24       金经外备 20140015        2014-9-16

机械零部件精加工生产线技改项目       浙江汉声      20,184.00       20,184.00       平经技备(2014)77 号    2014-7-29

                 合计                              87,460.24       85,000.24

           注:新建兴塔厂项目的其余 2,460 万元投资为土地款,公司在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支

      付。如果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自

      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上述项目顺序投入,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

      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

      当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本次非公开募集资

      金到位前,已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部分前期投入。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2015 年 6 月 23 日出具的《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5]002918 号)审核,截止 2015 年 6 月 15 日,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票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为 78,391,461.30 元。具体如下:

                                                                                                         单位:元

                                                已预先                                   其中
                    项目名称
                                            投入金额           建安工程支出         设备购置及安装      配套流动资金

    压缩机零部件自动化生产线投资项目       12,606,059.75                       -       12,309,559.75       296,500.00

    新建兴塔厂项目                         50,707,171.00        49,715,801.00            991,370.00                    -

    机械零部件精加工生产线技改项目         15,078,230.55        14,877,290.55            200,940.00                    -

                        合计               78,391,461.30        64,593,091.55          13,501,869.75       296,500.00

           四、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1、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建设和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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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该置换事项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的自筹资金。

    3、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汉钟精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已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置换行为没有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同意汉钟精机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5]002918 号)

    特此公告。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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