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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钟精机: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公告2015-06-24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58      证券简称:汉钟精机      公告编号:2015-028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钟精机”)2015 年 6 月 23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

金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汉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间,

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或背书转让支付),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5〕615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式发行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786,034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7.61 元,

共计募集资金 850,002,398.74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法定信息披

露费等 29,061,029.90 元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20,941,368.84 元。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

验字[2015]000299 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分别与花旗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富邦

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浙江汉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及长江保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设备采购及基础建设实施进度,由项目建设部门、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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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时,由项目建设部门、采购部分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

款方式是银行承兑汇票,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

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3、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保荐

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应于次月 15 日前,将本月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到公司其他账户。

    4、非背书转让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不再动用募集资金

账户的任何资金。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用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

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日常产生经营活动中,经常会收到大量购货方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形成对公司

资金的占用。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益提高资金流动

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1、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汉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

间,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或背书转让支付),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汉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期间,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或背书转让支付),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有利于公司加快消化应收票据,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

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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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汉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3、保荐机构意见

    汉钟精机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汉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加快消化

公司自购货方收取的票据,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同时,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

流程,本事项已经汉钟精机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汉钟精机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汉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拟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或背书转让支付),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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