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58 证券简称:汉钟精机 公告编号:2016-026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4 月 26 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6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5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4 月 19 日 3、会议召开地点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 8289 号 公司二楼会议室 1/6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4、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其中的一种方式。网络投票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 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投票。重复投票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为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0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187,328,925 股,占公司总股本 294,656,179 股的 63.58%。其中,持股 5% 以下中小股东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6,108股,占公司总股本 0.04%。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187,227,817 股,占公司总股本 294,656,179 股的 63.54%。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101,108 股,占公司总股本 294,656,179 股的 0.03%。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187,322,52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 2/6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6,000 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187,322,52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 6,000 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187,322,52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 6,000 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187,322,52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 6,000 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表决,187,322,92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 6,000 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100,10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454%,6,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46%,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6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187,322,52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 6,000 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99,70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684%,6,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46%,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用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187,322,52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 6,000 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99,70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684%,6,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46%,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巴拿马海尔梅斯公司、廖哲男、余昱暄、曾文章、陈嘉兴、柯永昌回避表决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7,652,822 股),89,669,70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6,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99,70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684%,6,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46%,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0%。 4/6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9、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长与银行签署融资额度及日常业务的议案 经表决,187,322,52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 6,000 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187,322,52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 6,000 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99,70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684%,6,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46%,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的议案 经表决,187,322,52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 6,000 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99,70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684%,6,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46%,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0%。 1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187,322,52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 6,000 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5/6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99,70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684%,6,0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46%,4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3、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