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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钟精机: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2018-08-18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


               证券代码:002158        证券简称:汉钟精机       公告编号:2018-036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

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

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

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将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具体

情况如下:

       (1)公示内容: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18 年 7 月 31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时限超过 10 日。

       (3)公示方式:张贴于公司通知张贴栏

       (4)反馈方式:公司广大员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情况。

       (5)公示结果: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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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

公司担任的职务以及公司为拟激励对象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

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