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钟精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2018-08-25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
公司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落实,
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和询问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8年1-6月,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与关联
方没有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金额为 4,700 万美元,按照美元对人民币汇率 6.3 计算,约为人
民币 29,610 万元,占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77,044.93 万元的 16.72%。
上述担保事项为 2017 年 8 月 1 日公司与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
同》,就香港汉钟向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 4,700 万美元贷款事项进行保证
担保。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
担保数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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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钱逢胜_____________ 韩凤菊_____________ 张陆洋_____________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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