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钟精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31
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汉钟精
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18年8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8 年 8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
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
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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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8 月 30 日,并同意
按照《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授予 158 名激励对象 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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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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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逢胜 韩凤菊 张陆洋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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