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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钟精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4月)2019-04-1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

(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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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其

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秘书依据前条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

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

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

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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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计划经营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

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

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

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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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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