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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钟精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3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

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

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

师分会、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

与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

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重要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为: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

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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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

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采用电子网络数据及电子邮件等先进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沟通

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内容、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不对本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

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公司确定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十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

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研发战略和市场

营销战略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

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资产重组、对外合作、管理层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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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等各种有关公

司的重大信息等。

    (四)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员工所共有的企业理念、价值取向以及公司的发展和

追求等。

    (五)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市场竞争环境变化以及产业政策等变

化对企业的影响等。

    (六)对公司有重要意义或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日常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

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充分沟通;

       (四)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披露信息,

方便投资者查询;

       (五)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行使权利;

       (六)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

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八)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

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

司决策层参考;

       (十一)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

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

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

象;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上开设投资者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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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议,公司可以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开设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向公司提出问题

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以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投资者咨询专用电话和传真,并及时在定期报告

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

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

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说明会应当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及其他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

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易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刊登。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查看

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

况及时处理回复平台的相关提问。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

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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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管理制度修订明细
修订次数       修订日期                                 审议通过状态
           2007 年 2 月制定   经 2007 年 2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1       2021 年 4 月       经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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