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钟精机: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4-30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以下相关事项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对聘用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
表审计过程 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
义务, 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并查看公司以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情况,对公司将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交易产生的必要事项,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
需求,并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所有交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2、我们认为本次预计的关联交易价格定价合理、公允。
3、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陆洋、周波、周志华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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