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钟精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30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关于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
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
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
第六条 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应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七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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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应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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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高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申请并履行资
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
部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审核后,逐级由财务总监及
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
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
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总监或总经理签批、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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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以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
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
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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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
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
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
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后,按照以
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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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
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
资金用于子公司增资,需参照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应当出
具专项意见,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五章募集资金变更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
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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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
项目,对新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
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
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
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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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
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
内向深交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
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
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
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
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
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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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
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
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
及时整改并向深交所告。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
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日后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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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管理制度修订明细
修订次数 修订日期 审议通过状态
第一次 2007 年 10 月 经2007年11月9日召开的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次 2008 年 3 月 经2008年4月21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次 2014 年 9 月 经2014年10月14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次 2015 年 3 月 经2015年4月23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次 2017 年 3 月 经2017年4月27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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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 2022 年 4 月 经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待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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