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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钟精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0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分(子)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

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

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不得做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

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

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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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回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

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深交所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

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九条至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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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

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根据深交所要求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

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

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的

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

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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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

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

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

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

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

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

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

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

计不触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二十三条第

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

年度的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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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

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应披露

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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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

送深交所备案,并在指定报纸及指定网站披露。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需要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有关收购、

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

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时,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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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深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

事项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

送深交所备案,并在指定报纸及指定网站披露。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均应当经过与会董事和监事签字确认。且应当

保证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或者临时股

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列明会议

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

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并在指定报纸及网站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因故延期或取消、提案取消的,公司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

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依法依规提出临时议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议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

容等。

                             第五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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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和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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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的规

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

联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票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

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七条 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依规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四十八条 发生以下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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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修正转股

价格;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三千万元;

    (四)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

    (六)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

评级结果;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据前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分拆上市的,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一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金

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

    本制度所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

利润为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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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

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

披露前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会计

师的专项意见: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

    本制度所述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

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

净资产、净利润为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第五十三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

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时,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五条 。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募集发行文件等所列用途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

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

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股东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中单独摘,及时逐项在深交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深交所网站及时更新。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

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

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

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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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

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

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

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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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
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

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及实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以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同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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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对于定期报告,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六条 对于公司临时报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

则》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公平性。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

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九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

供给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的,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咨询。

    第七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

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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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四条 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

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

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责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

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

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证券部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

按要求提供)。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

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

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

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七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

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

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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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制度第八十四条执行。

    第八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三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

(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

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

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八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委派或

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

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

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

交易日内,应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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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

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三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

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

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

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公开公司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给公司造成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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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