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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钟精机:《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4月)2023-04-28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分红行为,推

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合理回报,同时引导投资者

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盈利能力、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

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度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坚持现金分红

为主要原则,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性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实行

持续性、稳定性的利润分配政策,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听取股东特别

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

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公司未来营运状况、现金流状

况、资金需求等因素,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公司章程》

有关事实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三)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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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可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金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公司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公司在资金充裕,当年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无重大资金支出情况下,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

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未能按照前述原则进行分红的,公司将在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按照规定对相关情形予以披露。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六)公司如发生以下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因国内外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致使公司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公司经

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或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以自有资金进行收购资产、对外投资、购置重大固定资产或无

形资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含 10%);

    4、该年度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用

于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政策变化进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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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董事会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

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相关方的意见,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

分讨论,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提出的相关问

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求,或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做出专项讨论,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以及全体独立董事通过,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

同。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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