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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钟精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8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

和防范汇率及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利率互换、利率期权、外

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履行相关决

策程序,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

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业     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安全、谨慎和有效的原则。不得进

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依托,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

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及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经营资格的银行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银行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

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预测金额,交割时间需与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

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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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第十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注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含)

且绝对金额在 500 万人民币元以上,由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含)

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人民币元以上,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含)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性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

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额度。

    经授权后公司管理层开展外汇衍生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或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负责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相关交易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一)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

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相关业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

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三)公司法务根据需要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

法律咨询,保证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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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内部审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五)证券部门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等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适用)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审批及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

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建议方案。

    (二)采购、销售等相关业务部门将基础业务信息报送财务部汇总后用于汇率风险防范

的分析决策。

    (三)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

外币金融机构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衍生品交

易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四)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

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六)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及时跟踪衍生品公

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

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

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七)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

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

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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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

    第十六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

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

时上报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定期做好台账管理,实时监测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使用情况;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时,经办人员应立即向

上报告,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

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

和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

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户文件、交

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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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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