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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特索道: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0-08-31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0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

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获取长

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

人的行为。包括投资、设立子公司、参股公司;向子公司、参股公司追加投资

或增加注册资本;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股权收购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

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的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对子

公司的投资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决策权限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由董事长办公会审批。公司拟发生的投资

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长办公会审批后还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1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处置资产产生的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拟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单笔对外投资金额或投资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处置资产产生的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拟发生的投资事项仅达到前款第 3 项或者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

免适用前款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2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

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规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投资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已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对于达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投资事项,若交易标

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

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

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若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事项,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资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项目决策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总裁负责对新项目的计划、组织、

实施等工作,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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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重大投资项

目的分析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调查、可行性研究

与评估,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

弄虚作假;对不熟悉、不了解的问题应聘请有关专业人士协助进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完成后应提交投资评审委员会研究审核,确认可行

后依据权限送有权审定的公司机构进一步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

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经总裁办公会确认,按

审批权限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办公会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办公会决定对外

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总裁办公会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项目

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经总裁办公会研究审查后,

报公司相应权力机构审批。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

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等具体操作

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

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日常管理,对公司项目投

资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

权益证书等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

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

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付款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公司经营管理、资产管理、

工程造价控制等相关业务提供事前计划、事中控制和事后考核的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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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应根据被投资单位的章程规定,

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

或总裁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召开股东会,原则上由公司委派到

该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参加。公司在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股东会上的表决意见,

由总裁办公会提出,确定审批权限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指示。未有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指示,公司不得在子公

司或参股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公司投资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责

任人负有实施、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落实情况的责任并保证项目的完成。在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项目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总裁、董事长或董事

会汇报情况;在项目实施终了时,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定机构报告项目完成

情况。

                      第四章   投资的报告与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指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者子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外投资的情况,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子公司应当指定专

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投资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八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

义务。

                          第五章       投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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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

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须由总裁办公会审查同意,并依照本制度及有关制度

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办公会决定后

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

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

审核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

清算结束后,应核实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关闭等原

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

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

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投资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

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依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对公司

投资活动的主要环节和投资结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

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 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

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 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6
     (五) 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

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 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

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 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 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

否真实、合法。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和投资效果进行评

价。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三年内,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审计委员

会和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

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

化;投资项目实际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投资事项内部控

制是否有效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

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之后生效。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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