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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特索道: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17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唐家墩路 32 号国创大厦 20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得伟君尚律意(2020)第 0916 号

致: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8 月 31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了《武汉三特索
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 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
法律规定。



                                     1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三)15:00 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关山一路特 1 号 D1 栋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泉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16 日 9:15
——15:00 期间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5,524,6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830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17,663,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380%。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7,861,29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92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6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60%。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2
     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
     项予以投票表决,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表:

                                                                  同意票数
提                                                                           是否
                    提案名称                    表决票数          于投票总
案                                                                           通过
                                                                  股数比例
                                           同意 45,524,600 股;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反对 0 股;             100%       是
                                           弃权 0 股
                                           同意 45,524,600 股;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反对 0 股;             100%       是
                                           弃权 0 股
                                           同意 45,524,600 股;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反对 0 股;             100%       是
                                           弃权 0 股
                                           同意 45,524,600 股;
4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反对 0 股;             100%       是
                                           弃权 0 股
                                           同意 45,524,600 股;
      《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
5                                          反对 0 股;             100%       是
      为规范的议案》
                                           弃权 0 股
                                           同意 45,524,600 股;
6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反对 0 股;             100%       是
                                           弃权 0 股
                                           同意 45,524,600 股;
7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反对 0 股;             100%       是
                                           弃权 0 股
                                           同意 45,524,600 股;
8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反对 0 股;             100%       是
                                           弃权 0 股
                                           同意 45,524,600 股;
9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反对 0 股;             100%       是
                                           弃权 0 股

                                       3
       股东大会就第 1 项提案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蔡学恩                                     鲁黎




                                       经办律师(签字)
                                                            涂岑



                                                         2020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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