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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特索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0-09-17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
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
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
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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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
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如有关联董事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
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
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
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
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会在审议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
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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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
存在关联关系的,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与资助对象签署的财务资助协议中约定的财务资助期限届
满时,公司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行为,公司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财务资助对象应当向公司提交申请财务资助的正式书面申请报
告及相关材料,并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做好对资助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
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部
门出具的风险分析报告进行核查,并提出风险分析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履
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
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
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
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管理。财务部门在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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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资助事项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根据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的协议约
定,办理相关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手续以及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和其他相关事宜,
并负责做好对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密切关注资助对象的
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担保、股本变动、法定代表人变更、分立、合并、解
散以及商业信誉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财务风险。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财务部门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
报告:
       (一)被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为资助对象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
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董
事会、监事会报告,对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提请追究有关
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
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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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
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
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所发表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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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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