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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特索道: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0-31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唐家墩路 32 号国创大厦 20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得伟君尚字第 6421 号


致: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10 月 15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了《武
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1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
法律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五)15:00 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关山一路特 1 号 D1 栋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泉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0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0 月 30 日 9:15
—15:00 期间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5,52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302%。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45,52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302%。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
股东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0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表决,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
独统计。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表:


    (1)《关于签署<梵净山自然保护区梵净山索道及旅游小区整体开发项目合同
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52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转让两家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52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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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蔡学恩                                   鲁黎




                                       经办律师(签字)
                                                          王毅



                                                     2020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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