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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特索道:三特索道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2021-05-29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
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应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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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个人泄露。
    第五条     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的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规定的
格式、内容和要求等做好信息披露有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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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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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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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公司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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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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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
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处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
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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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8
报。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
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的流程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公司派驻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报告义务人”,在
知悉公司以及公司分、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按照公
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或总裁,同时知会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或总裁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
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总裁或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
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
程。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董事会
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
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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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
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子公司
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四十七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 提供信息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三) 上述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书面形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
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拟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六) 拟发布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披露;
    (七) 将信息披露文件归档保存。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保存地点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应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第四节    信息披露前的保密要求

                                      10
    第四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应遵守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
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
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下属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节   披露信息的沟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强
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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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
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
以合并处罚。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
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
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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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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