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59 证券简称:三特索道 公告编号:2023-11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承诺函暨控 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当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 代城建发”)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26,551,2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98%),以协议转让 的方式转让给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 科集团”);当代城建发、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当代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罗德胜将不可撤 销地放弃行使其持有上市公司剩余全部股份的表决权。本次 相关事项完成后,高科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武 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2、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本次权益变动事项能否最 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3年2月3日,当代城建发与高科集团、当代科技签署了《股份 转让协议》,拟将所持上市公司26,551,29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14.98%)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高科集团,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432,255,082.60元,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 16.28元/股。 当代城建发、当代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罗德胜向高科集团出具了 《表决权放弃承诺函》,当代城建发、当代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罗德 胜将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在股权收购交割完成后公司剩余全部股 份,合计47,563,35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6.83%)对应的表决 权(其中当代城建发为39,944,65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2.53%、当代科技为6,818,7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85%、 罗德胜为8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45%)。本次权益变 动完成后,当代城建发、当代科技及罗德胜出具的《表决权放弃承诺 函》生效及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改选安排完成后,高科集 团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 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高科集团将直接持有三特索道26,551,295股股 份,占三特索道总股本的14.98%,此外,持有公司10,763,305股,持 股比例为6.07%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受高科集团100% 控制,故高科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三特索道37,314,600股,持股 比例为21.05%,高科集团成为三特索道的控股股东,武汉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为三特索道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拥有表决权 拥有表决权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表决权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表决权 股东 的股份数 的股份数 (股) 例 比例 (股) 例 比例 (股) (股) 当代城建 66,495,954 37.50% 66,495,954 37.50% 39,944,659 22.53% 0 0.00% 发 当代科技 6,818,700 3.85% 6,818,700 3.85% 6,818,700 3.85% 0 0.00% 罗德胜 800,000 0.45% 800,000 0.45% 800,000 0.45% 0 0.00% 合计 74,114,654 41.80% 74,114,654 41.80% 47,563,359 26.83% 0 0.00% 高科集团 0 0.00% 0 0.00% 26,551,295 14.98% 26,551,295 14.98% 武汉东湖 新技术开 10,763,305 6.07% 10,763,305 6.07% 10,763,305 6.07% 10,763,305 6.07% 发区发展 总公司 合计 10,763,305 6.07% 10,763,305 6.07% 37,314,600 21.05% 37,314,600 21.05%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公司名称 武汉当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园一路 20 号当代华夏创业中 注册地 心 1、2、3 栋 1 号楼单元 13 层 4 号 法定代表人 周继红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420100MA4K29MB8L 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 经济性质 私营企业 产业园区运营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商品房销售;商务信息 咨询(不含商务调查);企业管理咨询;地基与基础工程; 经营范围 环保工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技术咨询。(依法须经 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8-11-15 至无固定期限 通讯方式 027-81732200 (二)受让方 公司名称 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818 号武汉高科医 注册地址 疗器械园 B 地块三期 B14 栋 5 层 01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尚 注册资本 100 亿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725796229T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一般项目: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城市基础设施、环 保、生态农业、商贸、旅游等领域的投资;电子产 品批发;文化创意产业及衍生产品开发和销售;房地 经营范围 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及配套服务;住房租 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1 年 1 月 15 日 经营期限 2001 年 1 月 15 日至 2051 年 1 月 14 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818 号武汉高科医 注册地址 疗器械园 B 地块三期 B14 栋 5 层 01 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818 号武汉高科医 通讯地址 疗器械园 B 地块三期 B14 栋 5 层 01 号 联系电话 027-87592019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 协议转让双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1、合同主体 甲方(受让方):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武汉当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丙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签订时间 甲方、乙方及丙方于2023年2月3日签订了《武汉高科国有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当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 让协议》 (二)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条 本次股份转让具体内容 2.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将包括以下 具体内容: 2.1.1 乙 方 拟 将 其 直 接 持 有 的 标 的 股 份 , 即 目 标 公 司 26,551,295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14.98%)及其对应的 全部权益依法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予甲方。 2.1.2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完成后,甲方将直接持有目标公司 26,551,295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14.98%。 2.2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的股份性质 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3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将标的股份质押给甲方,为丙方 对甲方的未清偿债务提供担保;除上述情形外,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 其他权利负担。 2.4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的持 股比例符合本协议约定目的,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 交割之日,如目标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或者以资本公 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则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数量相应进行 增加,经过增加后的标的股份为:乙方直接持有的目标 公司 26,551,295股股份与其就该等股份所分得或增加持有的增加股份之 和。同时,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每股价格相应进行调减。 第三条 表决权放弃安排 3.1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自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起,乙方将 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持有的剩余部分目标公司股份即39,944,659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22.53%)所对应的表决权,丙方将不 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持有的目标公司6,818,7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 股份总数的3.85%)所对应的表决权,乙方及丙方一致行动人罗德胜 将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持有目标公司800,0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 股份总数的0.45%)所对应的表决权。前述表决权放弃期限为自本次 股份转让交割日起36个月;但如前述表决权放弃期限届满,届时甲方 持股比例未满足如下公式计算结果要求的,则前述表决权放弃承诺继 续有效,直至甲方持股比例满足如下公式要求:甲方持有目标公司股 份比例≥(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比例+5%)。 3.2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乙方、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日向 甲方出具附生效条件的《表决权放弃承诺函》,同时乙方及丙方应 积极促成其一致行动人罗德胜于本协议签署日向甲方出具附生效条 件的《表决权放弃承诺函》;前述《表决权放弃承诺函》之内容应 当符合甲方之要求,且能使得甲方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放弃 安排享有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3.3 各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放弃安排交割完成/生效 后,甲方将直接持有目标公司26,551,295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 总数的14.98%,同时因乙方、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放弃其持有 的目标公司全部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因此,甲方持有目标公司 14.98%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并进而达到甲方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 的交易目的。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支付安排 4.1本次股份转让的定价原则及转让价格 4.1.1乙方向甲方转让其直接持有目标公司26,551,295股股份 (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14.98%)的转让价格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 的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4.1.2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中,乙方转让 的其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26,551,295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 的14.98%)的转让价格为16.28元/股,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 币432,255,082.60元。 4.1.3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目标公司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转让价格将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转让价格的调整 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每股转让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 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 调整后有效的每股转让价格。 4.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起【5】个工作日 内,甲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乙方书面指定并经甲方书 面确认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 声明、保证及承诺 5.3 本协议各方关于后续安排的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5.3.1 交割日后关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改选安 排 为巩固甲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乙方、丙方应配合甲方促使 目标公司自交割日起1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并按照如下约 定依法改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5.3.1.1改组后的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有权提名5 名非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及选举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目标公 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经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3.1.2在符合目标公司董事会确立的整体和具体经营目标情况 下,保持目标公司管理团队的相对稳定。交割日后,目标公司董事 长由甲方提名的董事担任,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由甲方提名的人选担 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维持稳定。 5.3.1.3乙方、丙方承诺,就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名或推荐的 人选,乙方应保证采取必要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议/配合甲方提议 召开目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新的董事,在董事会上选举董事长、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乙方、丙方及其提名或推荐的董事应在目标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投出赞成票,确保甲方提名的董事(包括董事 长)、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成功当选。 5.3.1.4乙方、丙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及其提名和委任 的目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稳定并继续履行对目标 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保证谨慎、勤勉地按照一贯的方法运 营和管理目标公司,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目标公司价值减损的 行为或可能会导致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直至甲方提名新的董事经 目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上任后止。 5.3.1.5除实际控制人变更导致的法定修改事项外,在符合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目标公司现有制度原则上维持 不变,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权限划分,原则上不 变。 5.3.1.6甲方提名或推荐的董事除遵守甲方人事干部管理制度 外,原则上遵循现有目标公司行之有效、符合市场化惯例的管理制 度;甲方提名的目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则应遵循 现有目标公司行之有效、符合市场化惯例的管理制度,但仍应在必 要时遵循甲方人事干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或 不完全或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 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在这 种情况下,其他方(“守约方”)有权决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 济措施: 9.1.1 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违约方将违 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 9.1.2 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做出及时有效的补救以消除 不利影响或后果或要求违约方继续全面履行其承诺和义务。 9.1.3 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守约方的利益,或 者虽然可以弥补但违约方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弥补,导致本协 议的目的无法达成的,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面解 除本协议,该解除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9.1.4 要求违约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9.1.5 中国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9.2 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乙方应向 甲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 益,同时按照本协议总交易价款的15%支付违约金。 9.3 各方一致同意,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政府部 门和/或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深交所及结算公司)未能批准或核准等任何一方不能控制 且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付款时点延迟或致使标的股份不 能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和/或过户的,最终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 法实现本协议项下甲方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目的的,不视为任何一 方违约。 9.4 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且不排斥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9.5 本协议各方对违约行为救济的弃权仅以书面形式做出方为 有效。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 构成弃权,一方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妨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 济。 9.6 本条约定的守约方的权利和救济在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 其他条款无效或终止的情况下仍然有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应承 担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四、当代城建发、当代科技、罗德胜出具的《表决权放弃承诺》的主 要内容 为实现、增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当代城建 发、当代科技作出如下承诺: “1.1. 自上述股份收购交割日起,我司自愿、真实、无条件 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我司在股份收购交割完成后剩余持有的目标 公司全部股份(以下简称“弃权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权利: (1)召集、召开、参加股东大会,及与股东大会有关的事项;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提名、推荐或变更、罢免目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 (3)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制度文件 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以及对股东大会 审议、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并签署相关文件; (4)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制度文件规定的其他 非财产性的股东权利(包括在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 制度文件经修订、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财产 性股东权利是指:转让、质押等处置股份的权利,对股份处置收益 和目标公司利润分配的权利、认购目标公司增资、可转债的权利 等。 1.2. 表决权放弃期限 为自本次股份收购交割日起36个月;但如前述表决权放弃期限 届满,届时贵司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比例未满足如下公式计算结果 要求的,则前述表决权放弃承诺继续有效,直至贵司持股比例满足 如下公式要求: 贵司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比例≥(我司及我司一致行动人合计持 有目标公司股份比例+5%)。 1.3. 因目标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情形 导致弃权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或我司通过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认购目标公司增发股票、可转债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持有目 标公司股份的,为巩固贵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我司将对上述放 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及比例作出相应调整,保证我司所持目标公司 全部股份对应表决权的均适用本承诺函,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放 弃。 1.4. 在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我司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弃权股份 所对应的表决权,未经贵司书面同意,不得将弃权股份通过协议转 让、大宗交易及二级市场减持等方式减持,也不得在其所持目标公 司所有股份上设定任何权利负担(现已质押、冻结的除外)。 2. 贵司完成上述股份收购且我司放弃弃权股份对应表决权 后,贵司将取得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我司将全面配合贵司完成 目标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工作,认可贵司对目标公司 治理的安排;我司不会单独或通过第三方对贵司的的实际控制权的 地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或造成不利影响。 3. 我司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期间,将不会单独、与他人共同 或协助他人通过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达成 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协议、安排,通过接受委托、征集表决权、协 议安排等任何方式扩大其本身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所能够支配的目 标公司股份表决权,以及其他方式谋求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地位。” 当代城建发、当代科技的一致行动人罗德胜作出如下承诺: “1.1. 自上述股份收购交割日起,本人自愿、真实、无条件 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本人在股份收购交割完成后剩余持有的目标 公司全部股份(以下简称“弃权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权利: (1)召集、召开、参加股东大会,及与股东大会有关的事项;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提名、推荐或变更、罢免目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 (3)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制度文件 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以及对股东大会 审议、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并签署相关文件; (4)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制度文件规定的其他 非财产性的股东权利(包括在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 制度文件经修订、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财产 性股东权利是指:转让、质押等处置股份的权利,对股份处置收益 和目标公司利润分配的权利、认购目标公司增资、可转债的权利 等。 1.2. 表决权放弃期限 为自本次股份收购交割日起36个月;但如前述表决权放弃期限 届满,届时贵司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比例未满足如下公式计算结果 要求的,则前述表决权放弃承诺继续有效,直至贵司持股比例满足 如下公式要求: 贵司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比例≥(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 有目标公司股份比例+5%)。 1.3. 因目标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情形 导致弃权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或本人通过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认购目标公司增发股票、可转债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持有目 标公司股份的,为巩固贵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本人将对上述放 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及比例作出相应调整,保证本人所持目标公司 全部股份对应表决权的均适用本承诺函,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放 弃。 1.4. 在表决权放弃期限内,本人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弃权股份 所对应的表决权,未经贵司书面同意,不得将弃权股份通过协议转 让、大宗交易及二级市场减持等方式减持,也不得在其所持目标公 司所有股份上设定任何权利负担(现已质押、冻结的除外)。 2. 贵司完成上述股份收购且本人放弃弃权股份对应表决权 后,贵司将取得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本人将全面配合贵司完成 目标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工作,认可贵司对目标公司 治理的安排;本人不会单独或通过第三方对贵司的的实际控制权的 地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或造成不利影响。 3. 本人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期间,将不会单独、与他人共同 或协助他人通过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达成 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协议、安排,通过接受委托、征集表决权、协 议安排等任何方式扩大其本身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所能够支配的目 标公司股份表决权,以及其他方式谋求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地位。” 五、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当代城建发、当代科技及罗德胜出具的 《表决权放弃承诺函》生效及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改选安 排完成后,高科集团将成为三特索道的控股股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成为三特索道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意在为三特索道 引入具备国有资产及产业背景的控制股东,充分发挥双方之间的资源 互补和产业协同效应,进一步增强三特索道的竞争优势和综合实力, 提高三特索道的价值及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本次交易完成后, 将进一步优化三特索道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经营及管理效率, 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本次交易不以终止三特索道的上市地位为目 的。 2、本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 生重大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事件存在的风险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并在中证登记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 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事项能否最 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七、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 2、当代城建发的本次协议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 股份持有及卖出、信息披露等有关要求与规范,不存在不得转让股份 的情形;并且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各方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应严格遵守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当代城建发、当代科技与高科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当代城建发、当代科技、罗德胜出具的《表决权放弃承诺函》 特此公告。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