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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特索道: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9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中国武汉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

               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得伟君尚律字第 3812 号

致: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
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4 月 8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了《武汉三特索
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
法律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星期五)15:00 时在武汉市东湖开发
区关山一路特 1 号光谷软件园 D1 栋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
泉先生 主 持 。 公 司 通 过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4,079,65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42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4,077,95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7.42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0%。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0%。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
项予以投票表决,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表:

                                                            中小投资
                                    同意票                  者同意票
                                    数于投   中小投资者表   数于中小   是否
 提案    提案名称     表决票数
                                    票总股     决票数       投资者投   通过
                                    数比例                  票总股数
                                                              比例
                       同意
        《 2022 年   84,079,559              同意 1,600 股;
                                    99.999
   1    度董事会工   股;反对 100            反对 100 股; 94.1176%     是
                                     9%
        作报告》     股;弃权 0                弃权 0 股
                     股
                     同意
        《 2022 年   84,079,559              同意 1,600 股;
                                    99.999
   2    度监事会工   股;反对 100            反对 100 股; 94.1176%     是
                                     9%
        作报告》     股;弃权 0                弃权 0 股
                     股
                     同意
        《 2022 年   84,078,059              同意 100 股;
                                    99.998
   3    度财务决算   股;反对                反对 1,600 股; 5.8824%    是
                                     1%
        报告》       1600 股;                 弃权 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
        《 2022 年   84,078,059              同意 100 股;
                                    99.998
   4    度利润分配   股;反对                反对 1,600 股; 5.8824%    是
                                     1%
        预案》       1600 股;                 弃权 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
        《 2022 年 84,079,559               同意 1,600 股;
                                   99.999
   5    年度报告》 股;反对 100             反对 100 股; 94.1176%    是
                                    9%
        及摘要     股;弃权 0                 弃权 0 股
                   股
        《 关 于
        2023 年 度
        融资规模及 同意
        提请股东大 84,079,559               同意 1,600 股;
                                   99.999
   6    会审议并授 股;反对 100             反对 100 股; 94.1176%    是
                                    9%
        权董事会在 股;弃权 0                 弃权 0 股
        核定规模内 股
        审批的议
        案》
        《关于续聘
        会计师事务 同意
        所并提请股 84,078,059               同意 100 股;
                                   99.998
   7    东大会授权 股;反对                 反对 1,600 股; 5.8824%   是
                                    1%
        董事会决定 1600 股;                  弃权 0 股
        其报酬的议 弃权 0 股
        案》
        《 公 司 同意
        2023 年 度 84,078,059               同意 100 股;
                                   99.998
   8    董事、高级 股;反对                 反对 1,600 股; 5.8824%   是
                                    1%
        管理人员薪 1600 股;                  弃权 0 股
        酬方案》   弃权 0 股
                   同意
        《 公 司
                   84,078,059               同意 100 股;
        2023 年 度                 99.998
   9               股;反对                 反对 1,600 股; 5.8824%   是
        监事薪酬方                  1%
                   1600 股;                  弃权 0 股
        案》
                   弃权 0 股


    提案 4、7、8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所负责人:                                        律师:
               龚顺荣                                        鲁黎




                                                    律师:
                                                             王毅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