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3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16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5日~2017年5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05月16 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05月15日下午3:00至2017年5月16日下午3:00的任意时 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平先生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78,402,42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2460%,其中现场投票5人、代表股份374,766,246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51.74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636,176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5020%。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 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889,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4%;反 对5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956,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35%;反对 5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65%;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889,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4%;反 对5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6,956,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35%;反对5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65%;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889,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4%;反 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512,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956,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35%;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512,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58%。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及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2 表决结果:同意377,889,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4%;反 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512,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956,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35%;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512,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58%。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401,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 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7,469,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889,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4%;反 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512,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956,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35%;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512,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58%。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管人员2016年度薪酬结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889,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4%;反 对5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956,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 99.4135%;反对 5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65%;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及年终经营奖励提取与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889,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4%;反 对5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956,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35%;反对 51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65%;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向各家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889,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4%;反 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512,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956,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35%;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512,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58%。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对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889,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4%;反 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512,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956,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35%;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512,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58%。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710,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59%;反 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512,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38%。 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956,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35%;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512,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58%。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889,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4%;反 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512,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6,956,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35%;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512,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58%。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401,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 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7,469,3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401,8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 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469,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顾维军先生、李永盛先生、龚菊明先生进行了述职,向 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将2016年度出席董事 5 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等履行 职务情况向大会进行了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银锋律师、吕万成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