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18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进行了
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08)32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江苏
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对外担保情况、资金占用等有关会计资料和信息进行了审慎调查,我们
认为:
1、公司涉及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规范。
2、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
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我们作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
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截止报告期末(2017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余额715,000,000
元。
2、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
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李永盛 龚菊明 顾维军
2017 年 0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