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 锁资格条件,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1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内解锁,同意公 司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顾维军 龚菊明 李永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