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经审阅张伟利先生个人简历,未发现该等人员存在《公司法》第147 条和 《公司章程》第9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 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我们认为, 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具有履行高级管理 人员职责所必须的业务技能及工作经验; 三、我们同意聘任张伟利先生任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2018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