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铝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6-16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用途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二、关于公司本部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财务核销的独立意见
本次核销应收账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上
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核销依据
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
一致同意本次核销应收账款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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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
署页)
独立董事:
顾维军 李永盛 龚菊明
二○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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