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25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08)32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江苏
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对外担保情况、资金占用等有关会计资料和信息进行了审慎调查,我们
认为:
1、公司涉及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规范。
2、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
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我们作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
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截止报告期末(2018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余额为人民币71,830
万元,美元300万元。
2、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8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
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
三、对公司名称变更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变更后公司名称与主营业务相匹配,反映公司未来集团化管理模式调整,相关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
更名称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李永盛 龚菊明 顾维军
2018 年 0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