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铝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25 日在《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公告。2018 年 9 月 3 日,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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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提案,并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4 日及 9 月 5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
增加股东大会提案暨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及补充更正公
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发布的公告载
明了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
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3
日~ 9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3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9 月 14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3,292,9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1.5406%。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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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
数 3 名,代表股份 257,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5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
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及股东的临时提案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
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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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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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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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李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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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银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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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万成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