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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铝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5  

						  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6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9月14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13日~2018年9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09月14
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09月13日下午3:00至2018年09月14日下午3:00的任意时
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平先生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73,550,01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1.5761%,其中现场投票 10 人、代表股份 373,292,913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51.54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57,1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355%。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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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
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292,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2%;反
对2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930,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191%;反对 25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40%;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3,292,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2%;反
对 25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3%;弃权 2,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930,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191%;反对 25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40%;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
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非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总表决票数
为 373,292,915,其中:
    (1)选举公司张策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73,292,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2%;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930,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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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11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通过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银锋律师、吕万成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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