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 行结构性存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保障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 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用于开立日常结算所需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函 等,可以为公司增加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永盛 龚菊明 顾维军 2019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