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铝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7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满足了公司生产经营对流
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同
意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二、关于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经审阅朱明先生、王伟先生个人简历,未发现该等人员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和《公司章程》第9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
形。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须的业务技能及工作经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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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
署页)
独立董事:
顾维军 李永盛 龚菊明
二○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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