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铝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28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延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决议有
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延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决议有效期,
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召集、召开和表决的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的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延长决议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的
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事项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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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
署页)
独立董事:
顾维军 李永盛 龚菊明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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