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8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
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慎控制对外担
保风险,对外担保事项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截至2019年6月30日,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没有发生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
证监发[2005]120 号文 规定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2019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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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四、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公司与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能有效改善公司融资结构,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该事项交易公平、合理,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与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关于
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名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
审阅张平先生、朱明先生、王伟先生、张策先生、顾维军先生、龚菊明先生、赵增耀
先生个人简历,未发现上述候选人存在《公司法》第146条和《公司章程》第96条规
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
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具有履行董事职责所
必须的业务技能及工作经验;
我们同意提名张平先生、朱明先生、王伟先生、张策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顾维军先生、龚菊明先生、赵增耀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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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龚菊明 顾维军 李永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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