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铝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9-28
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6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周卫平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的批复》(证监发行字[2018]1612号)核准,江苏常铝
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常铝股份”)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985,50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2.76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7,599,993.8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962,208.29元。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545号”《验
资报告》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已于2019年9月10日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授权批准,公司及泰安鼎鑫冷
却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鼎鑫”,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标的公司新能源
汽车及国VI发动机高性能换热技术与热系统科技项目”的实施主体)已在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常熟古里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
2019年9月26日,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
证券”)、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泰安鼎鑫、国金证券、开
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9年9月27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户名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账户余额(元)
号
支付本次交易的现
金对价、支付本次
江苏常铝 交易涉及的税费及
铝 业 集 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中介费用、标的公
1 536573717660 99609123.80
股 份 有 限 公司常熟古里支行 司新能源汽车及国
公司 VI 发动机高性能换
热技术与热系统科
技项目
标的公司新能源汽
泰安鼎鑫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车及国 VI 发动机高
2 冷却器有 485873782575 0
公司常熟古里支行 性能换热技术与热
限公司
系统科技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
1、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号为
536573717660,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与开户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朱国民、吴雅斐可以随时到开户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5、开户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开户行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开户行应在24小时内以传真
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国金证券更换财务
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1、泰安鼎鑫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号
为485873782575,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2、协议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泰安鼎鑫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泰安鼎鑫与开户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
对公司、泰安鼎鑫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泰安鼎鑫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朱国民、吴雅斐可以随
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泰安鼎鑫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开户行按月向泰安鼎鑫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泰安鼎鑫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开户行应在24小时内以传
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国金证券更换财务
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向泰安鼎鑫、公司、开户
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协议的
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泰安鼎鑫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8日